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74********,汉族,初中文化,靖安县人,农民,家住靖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涂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汽车从靖安县仁首去九岭山接人,途经靖安中学门口路段时,与同向前方由被害人谢某某驾驶赣******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谢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人涂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肇事车辆;2.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江西神州[2019]毒鉴字第W089号、江西神州[2019]技鉴字第0091号、江西神州[2019]痕鉴字第190号等鉴定意见;5.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文
检察官助理:易华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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