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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消防安装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乡**村**组**号,住无锡市滨湖区**街道**号。被告人涂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分局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涂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20时20分许,在本市经济开发区旺安佳园小区附近的“马记家常菜”饭店与朋友朱某某、俞某某等人吃饭、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1****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上述饭店附近出发,途经瑞景道,后沿高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落霞苑一期南门东侧时,碰撞道路机非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

肇事后,被告人涂某某指使其朋友王某某到案发现场顶包,后被接警而至的交警识破并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涂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

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无锡经济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涂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的涉案车辆,以照片形式固定;

2.书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收集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轨迹截图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拍摄的查获、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杰

检察官助理:王光辉

2020年8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滨湖区**街道**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已向交通部门赔偿护栏损失人民币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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