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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涂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4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组**号,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涂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奇瑞牌红色小型汽车沿六安市叶集区皖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皖西路东利商务宾馆门口处时,与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沿皖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皖NA****号重型货车相撞,事故导致涂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l00ml;经责任认定,涂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涂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7.提取血样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群

检察官助理:顾方瑞

2020年1130

附: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55585****;

2.本案卷宗共壹册(含讯问视频光盘壹张、提取血样视频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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