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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2122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晚饭时分,被告人涂某某及其朋友付某某、肖某某等人在什邡市洛水镇趣捞涮烤吃晚饭,其间涂某某喝了三两左右52度白酒。饭后,涂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川J*****雪佛兰牌迈锐宝小型轿车搭载付某某、肖某某沿绵竹市沿山路、绵土路行驶至绵竹市城区将肖某某送至其住处附近。当日21时许,涂某某驾车搭载付某某准备返回什邡市洛水镇,在行驶至绵竹市瑞祥路时,因闯红灯被绵竹市公安局民警拦下进行盘问,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涂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6.4mg/100ml。随后民警将涂某某带至绵竹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涂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1.1mg/100ml。案发后,涂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提取笔录:涂某某的尿液提取笔录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涂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洁

检察官助理 何  静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涂某某现监视居住在绵竹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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