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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8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外滩**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涂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涂某甲饮酒后驾驶赣A*****黑色丰田牌小车从本市红谷滩凤凰洲大钵菜饭店出发,沿丰和北大道行驶至庐山南大道口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涂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后交警将涂某甲带至江西中寰医院抽血提取血样,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涂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4.17mg/100ml。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涂某甲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涂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 宁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涂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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