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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外出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58分,被告人涂某某在道县食在人家酒店饮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道县滨河路原食品站后门路口路段时,被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涂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3.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永大正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25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胜晓

检察官助理:杨雄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40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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