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南昌市**公司工作,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巷**号**栋**单元**室。2019年1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涂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的“爷爷的土钵菜”饭店吃饭期间饮酒,20时19分许,涂某某驾驶车牌为赣******小车搭载一人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水厂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民警随即带涂某某去南昌市第三医院抽血,血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赣(景)【2020】毒鉴字第0314号得出结论:送检的涂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1.38mg/100ml。2020年5月8日,涂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毒品含量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涂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珂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