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75********,汉族,高中文化,宁夏吴忠市人,户籍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园**室,工作单位:**公司**厂。2018年0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23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涂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6号小型轿车沿兴庆区**基地**组团居民区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号楼东侧路段时,与由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宁A****1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05月25日,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银公(物)鉴(理化)字[2018]656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经检验,从LH20180649-JC001号检材(涂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测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3.现场勘验笔录;
4.视听资料;
5.证人曹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媛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0960****.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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