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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涂某某酒后驾驶鄂L*****两轮摩托车沿淦河大道往三号桥方向行驶,途径**大道**商业街人行横道处与一辆横过马路的共享单车发生碰撞,造成共享单车骑车人谌某某及乘坐人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警后赶至咸宁市中心医院调查,发现被告人涂某某身上有酒气,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随后民警将涂某某带至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抽血检测,经鉴定,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涂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赔偿了谌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谌盼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迎春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99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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