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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207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6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奉新县****,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和朋友杨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老屋菜”吃饭并饮酒。酒后被告人驾驶赣C****9小车前往南昌市新建区牌楼附近喝茶聊天。当晚21时许,被告人驾驶赣C****9小车行驶至南昌市世贸路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带至南昌市红谷滩中寰医院进行血样提取。

2020年4月29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涂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68mg/100ml。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涂某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归案经过等书证;2.酒精含量呼气式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照片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乙醇浓度的鉴定意见;6.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涂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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