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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涂某某(曾用名**),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月山小区********(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坊镇**坊村**坊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00时08分许,被告人涂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轿车沿厦蓉高速公路从涂坊镇往长汀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长汀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并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涂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39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涂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人员信息表、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涂某甲、涂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辨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瑞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3438****;

2、全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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