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涂某某晚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赣******的二轮摩托车从人和阳光城往湿地公园行驶,行驶至人民医院路口被值勤民警拦下,进行吸气式酒精检测和驾驶证查询,发现涂某某吃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163mg/100ml,且无摩托车驾驶证。经鉴定,被告人涂某某血液含乙醇为177.5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相关书证、物证。
被告人涂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华军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在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