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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7********,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段**乡**村**组**号。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涂某某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先后在晋江市新塘街道塘市**房**路**号,雇佣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工人擅自生产假冒“NBA”注册商标的篮球上衣。2019年9月26日,晋江市公安局在**街道**路**号加工窝点内一楼车间、车间对面仓库及王某某驾驶一用于送货的北京现代小轿车(车牌号赣******)分别查获假冒“NBA”注册商标的篮球上衣680件、1500件、190件(合计2370件)。经价格鉴定,上述侵权服饰货值共计人民币809118元。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涂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新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侵权服饰等物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商标注册证以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袁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以及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被告人辨认案发地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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