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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二部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31011992********,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城**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8时1许,被告人涂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沿长沙市芙蓉区湘研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农科院交流活动中心前路段时,恰遇被害人费某某拖着手拖车在前方路边同向由北往南步行。由于被告人涂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时忽视交通安全,注意不够,措施不及,以致无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右前部与被害人费某某身体相撞,造成被告人涂某某、被害人费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涂某某在医院向民警自动投案。2020年6月28日,被害人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认定,被告人涂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与被害人费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涂某某一次性赔偿其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30000元,已支付了130000元,余款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电动车资料、被告人涂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病历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 现场勘查笔录;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证人简某某、熊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无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在公共道路上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取得了其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敏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822984****)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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