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5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4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涂某某驾驶湘12-J****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由芷江高铁站方向往芷江镇***村方向行驶,行驶至G320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五里牌村路段时,与杨某甲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当时张某甲、杨某乙、张某某三人正在为杨某甲推三轮电动车,造成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受伤,后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涂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涂某某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利强
检察官助理:刘松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450****;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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