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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桥**号,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同年11月19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桥**号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涂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涂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涂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涂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8时2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鄂A****7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武昌区秦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大道路口右转时,适有行人李某某由北向南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被告人涂某某驾车转弯超限速行驶,且未停车让行,其所驾车身左侧前部将李某某撞倒致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涂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除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外,其家属已向李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20万元并已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5.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涂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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