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822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庄**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小区**号楼**单元402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当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涂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6时许,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即墨区墨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口南侧路段处,将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兰某某撞倒在地,造成车辆损坏及被害人兰某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涂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涂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事故全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涂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涂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杨
检察官助理:于铭赫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预审卷宗二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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