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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买卖国家机关文件、证件、印章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镇**街**队59,现住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网咖。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7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告人涂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跟随陈某某(另案处理)到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本人身份证信息申请一家兰考县辉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又同他人携带办理出的辉鑫公司营业执照等到兰考县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对公账户,后将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整套以1000元的价格卖于陈某某,所得赃款用于折抵其所欠陈某某的借款。后陈某某再次让涂某某到济南办理营业执照时,被当地工商部门发现未办成功。另查明,涂某某所卖出的对公账户被他人用于犯罪资金结算。

被告人涂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刑事判决书、交易明细、受立案信息、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信息;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楠、刘永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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