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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蒲某某盗窃案)_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现住射洪市**镇**村**组。2020年6月1日,因犯盗窃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现住射洪市**镇**村**组。2019年6月24日,因犯盗窃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涂某某、蒲某某在本市大榆镇东泰花园小区7栋1单元楼下,将刘某某(女,32岁,本案被害人)的民鑫牌两轮电瓶车一辆盗走。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格为人民币1330元。当晚,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大榆镇将被告人涂某某、蒲某某挡获。

2020年9月11日,射洪市公安局对被盗电瓶车进行证据保全,同月22日,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实成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蒲某某现取保候审,涂某某联系电话:1532851****,蒲某某联系电话1568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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