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44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社区**路**号**区**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0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副总、产品部门负责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号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5********,汉族,文化程度硕士,杭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3月30日被依法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舒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12日期间,郑某某(在逃,系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实际控制人)等人在本市西湖区**路**号**中心**座**室成立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公司),该公司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发“币得”小程序。“币得”小程序中的夺宝、PK、竞猜等游戏采用以公信币为筹码下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公司以抽取手续费等形式进行抽头渔利。郑某某通过同学介绍认识杭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黄某甲,双方协商后,决定在**公司开发的布洛克城app上架“币得”小程序,2018年11月后,**公司对每笔经布洛克城充值到币得的公信币收取1%手续费。经电子勘验,**公司数据库中,从布洛克城充值的公信币总额约为人民币286.31万元,2018年12月以后总额约为人民币115.92万元。经侦查实验,**公司收取的公信币充值手续费约为人民币10654.52元。
被告人涂某某在明知**公司利用“币得”小程序开设赌场营利的情况下,入股该公司并获得相应分红。被告人舒某某系**公司副总、产品部门负责人,在明知公司利用“币得”小程序开设赌场营利的情况下,在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并为“币得”小程序研发做技术支撑并获取报酬。
经电子勘验及侦查实验,**公司“币得”小程序数据库中,涉及夺宝、PK、竞猜项目的赌资折合人民币约537.32万元,**公司从PK、竞猜项目中的抽头获利折合人民币约104.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公司花名册、股权分配表格、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甲、徐某某、董某某、陈某甲、张某乙、蒋某甲、王某乙、黄某乙、姜某某、高某某、韩某某、张某丙、牛某某、许某甲、李某甲、马某某、葛某某、卢某甲、陶某某、张某丁、金某某、张某戊、苏某某、吴某甲、叶某某、胡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丁某某、蒋某乙、孙某某、朱某某、张某己、吴某乙、张某庚、彭某某、周某甲、王某丙、钱某某、李某丁、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岳某某、付某某、张某辛、张某壬、卢某乙、惠某某、童某某、许某乙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涂某某、舒某某、黄某甲以及同案人陈某乙、陈某丙、蓝某某、王某丙、吴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饶某某、陶某某、张某癸、范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侦查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舒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舒某某、黄某甲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系电话传唤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 敏
检察官助理:施 倩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舒某某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杭,联系方式1806978****。
2.侦查卷贰拾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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