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53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号。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2时许,尹某某(已判决)提议猎捕野生鸟类,被告人涂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三人附和后,由胡某乙驾驶小轿车搭载尹某某、胡某甲、涂某某沿河源市古竹镇往博罗县观音阁镇方向行驶,一路寻找鸟类捕猎。四人行驶至博罗县观音阁镇时,尹某某使用其携带的气枪捕猎到5只小鸟,均由涂某某、胡某甲捡鸟回车。15时30分许,公关机关抓获尹某某四人,现场查获野生鸟类死体5只、高压气枪一支、铅弹58发。经鉴定,尹某某、胡某乙、胡某甲、涂某某结伙非法猎捕的5只鸟类分别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褐翅鸦鹃一只;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八声杜鹃二只、夜鹭二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胡某甲、胡某乙非法捕猎、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褐翅鸦鹃一只,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胡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于自首。被告人涂某某、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慧
检察官助理:黄凯琳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涂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01622****;
保证人蔡某某,电话号码:1831227****。
被告人胡某甲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71911****;
保证人肖某某,电话号码:1597670****。
被告人胡某乙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79470****;
保证人黄某某,电话号码:1511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汽枪1支、铅弹58发,现由博罗县
公安局保管。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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