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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租住奉新县**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9日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2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租住奉新县**镇**宿舍,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9月9日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2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初,被告人涂某某的儿子涂某甲承接奉新县**区江西**有限公司布置电缆线的工程。2018年9月初,被告人涂某某与罗某某在江西**有限公司布置电缆线的过程中,多次将电缆线剪断,放在涂某甲的一辆黄色的工程车的座椅下(牌照:湘******)运出**有限公司工地,被告人涂某某将盗窃来的电缆线放置在其租住的奉新一中后面棉花厂宿舍。案发后扣押涂某某和罗某某盗窃的型号为YJV-O.6/1KV的铜质37芯电缆线,共计198.34米。经奉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7芯铜芯电缆线鉴定价值为人民币叁万零柒佰肆拾肆元整(¥3074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涂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罗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涂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清莲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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