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重庆市开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涂某某、王某某通过“快速搞钱”QQ群结识后,商议如何劫取财物。被告人涂某某随后邀约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市伺机作案。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如约来到本市武昌区,与被告人涂某某一同就宿于本市武昌区中山路永汉旅社207房间,商定以向汪洋购买毒品为由伺机劫取其财物,并于当日18时许在武昌区大成路夜市摊点购买小刀、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涂某某、王某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在本市江夏区中心港好人缘旅店门前找寻汪某某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2.扣押物品及物证照片;3.书证:4.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涂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频监控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王某某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犯罪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预备)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素
2020年4月20日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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