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黑恶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乡**村老年协会会计,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54********,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现住德江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1月2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乡**村老年协会会长,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69********,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现住德江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1月2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仁市万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文盲,务农,**乡**村老年协会成员,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55********,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现住德江县**乡**村**组,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2019年4月2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3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仁市万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乡**村老年协会成员,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68********,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德江县, 现住德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2019年4月2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3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58********,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现住德江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1月2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杨某某、冯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涂某某、杨某某、冯某某、何某某自成立老年协会以来,以“老年协会”为平台,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德江县**乡**村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阻碍政府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严重影响基层政权,在**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被告人的行为系恶势力犯罪。
一、被告人涂某某、杨某某、冯某某、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德江县**乡2015年度抗旱应急引水工程(以下称引水工程),于2015年11月17日启动了工程占地及相关施工前准备工作,占地及相关协调工作由**乡政府负责。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于12月9日中标,并与德江县水务局签订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审定概算投资371.36万元。工程施工建设地点在**乡**村**坡处(小地名)。**村民向村支两委询问引水工程情况,村支两委干部回复不知情。在引水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涂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冯某某等人打着“老年协会”的名义,以对引水工程建设不知情和担心水库的水被引走后,**村坝上的田无水灌溉为由,先后两次阻止工程施工,并对在建水池实施破坏、毁损行为,导致引水工程至今没有实施。
(1)2015年12月25日晚,张某某以电话通知和见面邀约的方式,组织张某军、郑某轩、陈某安、涂某某、邹某平等二十几个人在**村小学开会。会上,张某某、涂某某、张某军等人表示大家要齐心协力,不准任何部门把水引走,并安排由涂某某负责通知老年协会的人,村民王某芳和李某强负责通知附近的村民到现场阻止施工。2015年12月26日,**乡**村老年协会成员涂某某、杨某某、冯某某、何某某、汪某容等人及村民共200余人,以修建引水工程会将**乡关口水库水全部引走,无水源灌溉田地为由,到**村**坡对引水工程水池实施破坏行为,使用钢钎、木棒、洋铲等工具将修建的水池墙身撬坏,被告人冯某某、何某某等人往水池中扔石头,致使修建的水池被损坏。
(2)引水工程被阻工破坏后,**乡党委政府领导及干部到**村向村民宣传、讲解引水工程,大多数村民表示同意修建引水工程。因此,引水工程确定于2016年10月8日复工。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涂某某、杨某某在组织其负责的老年协会成员活动后,开会商量阻止水池复工一事,参会人有冯某某、何某某、张某英、汪某容等老年协会成员。2016年10月8日上午,**乡政府安排施工方复工修建引水工程水池,被**村村民及被告人涂某某、杨某某带领其负责的老年协会成员冯某某、何某某等人到**坡阻止水池复工。在现场,被告人涂某某、杨某某为首的老年协会成员积极参与阻工,并实施了撬水池、扔石头到水池中的行为,致使该工程未能复工,至今仍处于停工状态。
经鉴定,德江县**乡**村**坡的抗旱应急引水蓄水池损坏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116元整。
2.2011年德江县**乡**村老年人自行组织成立了一个老年协会,会长是向某某,会计汤某某,发展成员约五十人,主要在**乡开展唱歌、跳舞等文艺表演活动。2013年,**乡计生协会组建一支计生协会文艺宣传队,把张某珍、向某某、汤某某、涂某某、杨某某等老年协会人员纳入宣传队队员,该宣传队由向某某和汤某某负责,计生协会会长经请示乡政府领导同意,以**村成立幸福院的名义拨3万元给**村购买文艺表演器材,器材由村委会统一保管,并明确老年协会在**村烟草站二楼办公和开展文艺训练活动。2015年8月,涂某某、杨某某以汤某某贪污协会会费为由,与汤某某发生矛盾,杨某某将协会办公室墙上制度牌和张某珍、汤某某的相片、关工委牌子扯下烧毁,贴上涂某某和杨某某的相片。因此,原老年协会分离为以涂某某、杨某某为负责人及以汤某某为负责人的两个老年协会。
两个老年协会因取用文艺器材产生矛盾,经乡政府及村委会调解均未成功。村委会便决定收回办公场所、设备及表演器材,并造册登记,锁在村委会管理的烟草站楼上,由**村委会管理并使用。杨某某、涂某某等人于2015年11月21日向村委会借用表演器材,并以向某某、涂某某、张观修的名义出具借条,借条上注明归还时间为:十天之内。十天后,涂某某等人并未如约归还器材,**村委会要求归还器材,被涂某某、杨某某等人拒绝。2015年年底,被告人涂某某、杨某某组织协会成员冯某某、何某某、汪某容等人用石头将村委会锁演出器材的门锁砸坏,并买来新锁将门锁上,钥匙由涂某某、杨某某二人保管,强行占用村委会使用的烟草站楼上办公室7间、办公设备、演出器材及生活用具。村委会干部多次要求涂某某、杨某某等人搬出和归还器材,均被拒绝。涂某某、杨某某等人占用村委会办公楼及演出器材直至本案案发。
二、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9日,德江县公安局组建专案组对**村部分群众阻止**乡应急引水工程施工事件开展专项调查工作,专案组通知涂某某、向某某到**乡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时,专案组民警王某安、毛某芳、刘某到**村将村民孙某凤(又名孙某)带到**乡派出所接受调查的途中,专案组警车遭到杨某某、冯某某、何某某、罗某芬(涂某某妻子,已去世)、张金某(已去世)等人用身体进行围堵,要求公安机关将正在接受询问的涂某某、向某某送回,否则不放警车通行并要将警车推翻。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对包村干部田某山进行辱骂。最终,在询问未结束的情况下,公安民警开警车将涂某某、向某某二人送到警车被堵地点,专案组警车才被放行,致使对**乡应急引水工程施工被阻事件调查未完成而终止。
三、被告人涂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德江县**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砂场)在**乡**村**口(小地名)放炮开砂,对外出售砂石。2019年1月中旬,**村村民张某江家过事务,**村村民聚集在一起,谈论到**砂场对周围村民生活的影响问题,谈论**砂场放炮震裂了村民的房屋、拉砂车辆速度过快威胁到人身安全、砂场灰尘大以及**砂场破坏了**村的风水等,商议要向**砂场提出赔偿。在2019年1月19日至1月22日期间,在被告人涂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组织、带领下,**村村民用石头、木棒、悬耕机等物品堵住德江县**乡**通往**砂场的道路,造成砂场不能正常经营。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涂某某、杨某某带领其负责的老年协会成员何某某、钱某婵、冯某某等人使用木棒、石头将**村通往**砂场道路堵住。之后到德江县**砂场找张某(**砂场法人)对砂场放炮震裂房屋、要求砂场赔偿一事进行协商,张某未在砂场,张某安排股东张某勇和冉某明到砂场处理,结果双方达成意见为:等待张某于2019年1月20日中午12时进行处理,允许砂场人员将路障清除,使得前往砂场拉运砂石车辆正常通行。当晚,张某某、涂某某、张某军、涂某、涂某彪等人先后在张某江家和李某奇家开会商量了如何解决砂场炮损一事,涂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主张堵张某经营的**砂场,致使其不能经营、或关闭砂场,最后统一意见为:1月20日若张某不来处理好,就坚决继续堵住通往砂场的路。
2019年1月20日中午13时许,因张某未到砂场处理,涂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张某军、杨某权等二、三十名村民将**乡通往砂场及煎茶镇的公路用石头、木棒、槽钢等物品堵住,使得交通堵塞及砂场无法正常运行,通往煎茶镇路段被堵十多分钟,后经派出所民警作工作,涂某某、杨某某等人将**乡通往煎茶镇的路口疏通,通往砂场道路继续被堵,后砂场法人张某到场。15时许,**乡政法委书记董某到场后召集堵路的被告人涂某某、**村干部施某忠、砂场法人张某等人在**村委会开会处理,经协商,会上达成一致意见:1.由**村民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房屋情况进行鉴定,评估相关费用由**砂场承担,砂场根据鉴定结果赔偿。2.堵路人员将道路疏通,等待房屋登记鉴定结果。会后,被告人涂某某等人将堵路障碍物清除部分,仅允许小车通行,拉运砂石车辆仍无法通行。**乡政府及派出所人员走后,被告人张某某、涂某某再次安排被告人杨某某、老年协会成员何某某、冯某某等人及村民涂某彪、涂某、吴某权、陈某华等人继续堵路,并在堵路现场搭棚生火、搬来床、被进行轮班值守。当晚,被告人涂某某召集张某某、杨某某、张某军、杨某权,钱某婵等老年协会成员及村民李某奇、涂某彪、涂某、邹某某、邹某贵、邹某平、邹某权等人在**乡老年协会办公室开会,会上张某某提出了参与人员的召集群众分工,后讨论结果为:继续堵路,坚决不能让砂场继续开,把砂场搞垮。开会期间涂某某提出按组每户收取100元,后交给其保管,作为堵路经费用于炭火、误工费用等。后吴某权收取自己及邹某贵、杨某红、杨某祥等33人每人现金100元,共计3400元。
2019年1月21日,因**乡**村通往**砂场的道路继续被堵,砂场法人张某报警,**乡派出所所长刘某带领民警出警后发现堵路现场有石头、木棒、搭建好的棚棚、床被,棚里生着炭火,被告人涂某某、杨某某及老年协会成员值守,向**乡政府汇报了相关情况。当天中午,**乡乡长覃某军到达现场后召集堵路人员到**村委会会议室进行处理,会上被告人涂某某、张某某及张某军发言称要求**砂场赔偿村民房屋炮损,处理污染,并搬离**乡**村,后因群众在会上起哄,会议未能继续进行。散会后,**村民继续实施堵路行为,并拒绝政府的劝解。当天下午,公安民警到现场要求拆清路障未果后,通知张某某到公安机关说明问题,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前往,并于当日交待自己参与堵路的事实。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涂某某、杨某某及**参与堵路村民等人未将**通往砂场的道路上障碍物撤除,堵路持续,造成砂场仍不能正常运营。当天下午,被告人涂某某、杨某某以及参与堵路的群众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德江县精诚价格中心认定,**砂场的停产损失为人民币152301.96元。
案发后,**砂场已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村民堵路行为表示谅解,给其造成的损失不需要赔偿。
另查明,2015年12月一天,杨某某不满未得到冬春救助金,到**村委会办公室强行将村委会资料抱回家,后包村干部田某山、村干部张观某、张太某等人前往杨某某家作工作要其归资料期间,杨某某殴打了张观某并向村干部索要钱和粮食,才归还资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个人基本信息表、堵路现场及工具照片、会议记录、阻工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观某、田某山、董某、张某军、杨某权、邹某平、涂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某某、杨某某、冯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房屋安全鉴定意见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引水工程水池现场勘验笔录、堵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手机拍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杨某某、冯某某、何某某随意破坏他人修建的水池,损失价值达人民币3116元的行为;向村委会借走演出器材不归还,以借为占,并将村委会办公楼的锁砸烂、换锁强占村委会办公室,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何某某明知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但其利用身体围堵警车及以推翻警车威胁的方式,阻碍公安民警执法,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三人串联“老年协会”成员以及砂场附近**组和**组的村民,进行有组织、策划的堵砂场路的行为,造成**砂场停产损失15万余元,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涂某某、杨某某、冯某某、何某某四人系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曹永安
检察官:孙 翔
检察官助理:朱梦青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涂某某现羁押在德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羁押在铜仁市万山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878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房屋鉴定报告34册,散页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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