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变更为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害人张某某接到自称是平安普惠贷款平台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以提供贷款为由骗取张某某信任,诱导张某某在其手机银行上操作其建设银行账户(尾号4162)以每笔9999元分两笔转账至江添明农业银行账户(尾号7375),该两笔钱款经多次转账,与其他资金汇总后转至被告人朱某某银行账户。2020年3月28日,朱某某从其账户取出2万余元交给被告人涂某某,涂某某将钱交至其上线。
另经查,2020年3月,被告人涂某某招揽被告人朱某某,并与朱某某约定,朱某某提供其本人银行账户帮助涂某某转账、取款,以取款数额的1%给予朱某某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涂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朱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取款,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少飞
检察官助理:储媛媛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
3.检察卷壹册;
4.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