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镇**村**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镇**村**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涂某某、孙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涂某某、孙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涂某某、孙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驾驶渔船在龙口市港栾海域附近使用禁用渔具“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四次,共捕捞海螺、扇贝、螃蟹、海星、杂鱼等水产品一百余斤。被告人涂某某、孙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4时被龙口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查获。经龙口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涂某某、孙某某使用的底拖网为禁用渔具。
被告人涂某某、孙某某均系于2020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口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涉嫌禁渔区禁渔期底拖网非法捕捞案件的调查报告及案件移送函、情况说明、查封(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一宗、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涂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孙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孙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贰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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