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1713号
被告人涂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室**号),无业。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幢**室),无业。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8日至11日,阮某甲(已判刑)为向被害人阮某乙索取债务,纠集张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涂某某(残疾二级)、孙某某(残疾三级)等多名残疾人,在未经阮某乙同意的情况下,进入阮某乙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镇**小区**栋**室房屋内强行居住生活,其中涂某某、孙某某在阮某乙家居住一晚,2018年11月11日阮某乙向派出所报警后,大杨派出所民警将阮某甲等人驱逐出户。2020年3月30日、4月10日,公安民警分别电话联系涂某某、孙某某要求其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案件,涂某某、孙某某均自称愿意配合调查但是腿部残疾行动不便,后公安民警分别前往涂某某、孙某某住处将其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归案材料、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同案犯阮某甲、张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阮某乙的陈述;4. 被告人涂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光碟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孙某某受他人邀约,未经户主允许,强行在其房屋内生活居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某某、孙某某系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 勇
检察官助理:方文文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涂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幢 **室;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安徽省合肥市**路**号**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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