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国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涂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4月30日被宁国市公安局罚款200元,收缴赌资1300元。被告人涂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
2017年8月,被告人涂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8年10月12日18时许,涂某某来到王某某租住的宁国市**街道**家园小区**幢**单元**室,二人再次因为琐事争吵,继而发生揪扯,涂某某遂双手用力掐压王某某颈部致其死亡。后涂某某离开现场,并多次返回作案现场查看。同年10月25日凌晨2时许,涂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王某某的尸体和部分衣物抛至宁国市**镇**村**村民组皖赣铁路K118+068M处西侧涵洞洞口处。同年11月1日,王某某的尸体被周边群众发现。
经鉴定,王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盗窃罪
2018年10月13日至11月2日期间,被告人涂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后,窃取其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0530元。其中,涂某某利用微信、支付宝账户窃取王某某账户及账户绑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资金人民币95920元;窃取王某某存放在保险柜内的人民币2000余元;将王某某的一只黄金手镯以人民币1261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涂某某除交给其弟弟45800元用于家庭开支外,将剩余赃款全部挥霍。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三轮车、保险柜等物证;
2.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7.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并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希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安徽省宁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扣押赃款赃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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