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诉刑诉〔2018〕294号
被告人凃德文,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2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庾岭镇**村**号。2018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30533198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高公庄乡**村**号。2018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114031990********,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社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0687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山东省海阳市小纪镇**村**号。2018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11422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辽宁省建昌县大屯镇**村**组**号。2018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凃德文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孙某某、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凃德文、杨某某、杜某某、孙某某、姚某某先后加入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的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该传销组织组织严密,等级明确,自上而下分为总管、经理、大主任、小主任、管家、老板等层级,通过“洗脑”对组织成员进行精神控制,通过非法拘禁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身体控制。该组织让成员以谈恋爱等名义将被害人诱骗至非法传销窝点,在窝点内对其实施殴打、恐吓、威胁、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凃德文、杨某某、杜某某、孙某某、姚某某所在的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4号院23号楼1单元401的非法传销窝点,“王某某”(化名、另案处理)系该窝点主任;被告人凃德文系该窝点管家,协助主任对新进人员进行管控及实施殴打、恐吓、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孙某某、姚某某系该窝点老板,协助管家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非法拘禁罪
1、2018年5月25日,被害人李某某被该组织“韩某某”(另案处理)骗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4号院23号楼1单元401传销窝点,后被告人凃德文、杨某某、杜某某、孙某某、姚某某等人采取恐吓、看管、上课等方式限制被害人李某某人身自由并逼迫其加入该组织,至2018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2、2018年6月19日,被害人蔡某某被该组织的邀约女骗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4号院23号楼1单元401传销窝点,后被告人凃德文、杨某某、杜某某、孙某某、姚某某等人采取殴打、恐吓、威胁、看管、上课等方式限制被害人蔡某某人身自由并逼迫其加入该组织,至2018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3、2018年7日4日,被害人朱某某被该组织的邀约女骗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4号院23号楼1单元401传销窝点,后被告人凃德文、杨某某、杜某某、孙某某、姚某某等人采取殴打、恐吓、威胁、看管、上课等方式限制被害人朱某某人身自由并逼迫其加入该组织,至2018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二、抢劫罪
被害人蔡某某被拘禁期间,“刘某某”(化名、另案处理)、被告人凃德文等人采取殴打、恐吓方式逼迫蔡二子打电话向家人要钱,后该组织将蔡二子银行卡内的8200元取出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凃德文、杨某某、杜某某、孙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凃德文、杨某某、杜某某、孙某某、姚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凃德文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凃德文、杨某某、杜某某、孙某某、姚某某所实施的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均系有组织的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凃德文一人犯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楠楠
2018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凃德文、杨某某、杜某某、孙某某、姚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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