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涂建安(绰号“安仔”),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建安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涂建安以办厂、转贷、做生意等需要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通过自我宣传及口口相传的方式,在永春县下洋镇先后向被害人涂某甲、林某甲、涂某乙、肖某甲、康某甲、姚某甲、康某乙、肖某乙等32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487.5万元,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网络赌博、高利放贷及挥霍等。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涂建安逃匿。至案发时止,尚有人民币1433.36万元不能归还。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涂建安在湖北仙桃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涂建安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涂某丙、章某丙、肖某丙等19人的证言;
3.被害人涂某甲、林某甲、涂某乙等32人的陈述;
4.被告人涂建安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建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炳元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涂建安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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