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467号
被告人涂序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昌北开发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均未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重大疾病未执行,保外就医);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序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上午10时10分许,被告人涂序建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华路锦绣华庭小区某单元门口,见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单元楼门口的一辆米白色台铃牌电动车未上地锁,遂将该电动车盗走,随后将该电动车低价变卖,所得钱财被其挥霍。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24元。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涂序建在南昌市西湖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涂序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序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序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2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序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序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涂序建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