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涂序建,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0********,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村**号**号。2008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6月29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因盗窃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序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涂序建来到南昌市西湖区**路**栋**单元楼下,用搭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白色封闭式三轮电动车盗走,骑至南昌县富山乡附近,将车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名过路男子,并将赃款挥霍。
2019年7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涂序建来到南昌市西湖区**路**小区**栋楼下,用电动车储物盒中的备用钥匙,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盗走,骑至象湖新城厂区附近,将车以45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名过路男子,并将赃款挥霍。
2019年7月24日,民警在南昌县医院门口将涂序建抓获。经西湖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电动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880元,绿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43元,共计115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邹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涂序建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序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序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分别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9880元、164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涂序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多次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涂序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珂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涂序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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