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290号
被告人涂小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小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唐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0年11月5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涂小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上旬,被告人涂小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加入王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开设的赌场担任股东。该赌场以打“豹子”的方式吸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抽头牟利。被告人涂小某担任股东期间该赌场先后在重庆市江津区双堡三、四安乐堂旁边一农户院坝、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彭某某的住所旁的竹林两地开设。赌场每天参赌人员少则二、三十人,多则四、五十人,平均每天抽头人民币一、二万元。被告人涂小某和喻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中合占一股当了五、六天股东,二人以股东身份从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三千多元,被告人涂小某分得人民币一千五百余元。
2020年7月7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永川监狱将正在服刑的被告人涂小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涂小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赌博工具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喻某某、彭某某、饶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涂小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小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小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小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涂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爱苹
检察官助理:秦竟超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涂小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五百八十一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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