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涂大尉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涂大尉,曾用名:涂家辉,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公安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大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涂大尉窜至西安市长安区长里村一队豪泰酒店北围墙处盗窃被害人蔡某某停放于此的蓝色“一铃”牌电动车,后骑至建章路以600元价格销赃。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涂大尉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大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大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大尉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岳龙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涂大尉现被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建议书、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