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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涂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垫江县人,重庆**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街道**路***号*幢**,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7时许,被告人涂某与其妻子被害人黄某甲(女,殁年38岁)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西四路81号B2栋1楼1-11农鲜优生鲜批发超市内因超市货架摆放问题发生争吵,涂某持店内卖肉柜台的尖刀朝黄某甲右上臂内侧腋窝处刺了一刀,致黄某甲受伤倒地。涂某发现黄某甲倒地后,立即与店员何某某对黄某甲进行了施救,并安排何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后涂某又跟随救护车一起将黄某甲送往重庆市中医院南桥寺分院进行救治。2020年4月16日22时许,黄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鉴定,黄某甲系被锐器致伤右腋前部,导致腋动静脉损伤后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涂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黄某乙、何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涂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书、DNA鉴定报告等;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仅因口角竟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忱祥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涂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物证刀一把(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公安分局处)。

3.卷宗材料7册、散页材料6页、光盘10张。 

4.证人名单一份。

5.被害人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丙、母亲李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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