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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海金鹏、海东等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危险驾驶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718号

被告人海金鹏(绰号“海洋”),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86********,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彭阳县人,户籍在宁夏彭阳县**乡**村**队**号,无业。2013年10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0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海东(曾用名海霞、绰号“东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0********,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户籍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无业。2015年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8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22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海军(绰号“光头扬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84********,回族,文盲,宁夏彭阳县人,户籍在宁夏彭阳县**乡**村**队**号,无业。2015年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22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岩(绰号“岩岩”),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5********,回族,小学文化,宁夏泾源县人,户籍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巷**号,无业。2018年9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海军(绰号“老三”),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2********,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户籍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永录(绰号“黑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4********,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户籍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队,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晓东(绰号“花脖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9********,回族,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户籍在宁夏海原县**区**居委会**区**号,无业。2014年4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0月11日因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被海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才(绰号“乐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3********,回族,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户籍在宁夏海原县**镇**村**组**号,无业。2017年3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海原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9年5月10日临时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丙、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95********,回族,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户籍在宁夏海原县**乡**村**自然村**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22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鹏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户籍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组**路**号,无业。2014年10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行政处罚五百元,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6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宁夏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罚款一千五百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腹部金属异物未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22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宁夏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6********,汉族,中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户籍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路**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22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金鹏、海东、刘海军、冯岩、海军、田晓东、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永录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告人柯才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安鹏飞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海金鹏自2014年刑满释放以来,以“固原老乡”的地缘关系为依托,以亲属关系为纽带,纠集被告人海东、高永录、冯岩、刘海军、柯才、海军、田晓东、李某甲等人,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逐步发展为恶势力。海金鹏为显示自身实力,多次为成员“出气”、摆平事端,指使海东、海军等人为他人要账,所得部分报酬分配给成员,恩威并施、树立威信,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海东、柯才、刘海军、高永录、冯岩、海军、田晓东、李某甲在“混社会”、“有面子”的心态驱使下,出于个人利益,按照海金鹏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自2015年至2017年,该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在聚会中为成员摆平事端、无故殴打店内顾客、损毁公私财物、“吃霸王餐”等等,无事生非、逞强斗狠、肆意挑衅、横行霸道,干扰群众正常的生活、经营,在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劳务市场一带及周边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5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海金鹏、刘海军、海东、海军酒后至银川市兴庆区劳务市场福龙招待所门口,刘海军等人在行走时因与被害人瞿某某碰撞,双方发生争执,海东电话通知被告人冯岩、高永录到场后,海金鹏、海东、刘海军、海军、冯岩采取用拳击打、用脚踢踹等方式殴打瞿某某,并在瞿某某逃离过程中一直对其进行追打,高永录驾车接应海金鹏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瞿某某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头皮下血肿,右耳根部软皮肤软组织裂伤(瘢痕形成,瘢痕长度为2.2cm),左侧面颊部皮肤软组织裂伤(瘢痕形成,瘢痕长度累计为1.2cm),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2015年11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海东、刘海军、海军、李某甲、安鹏飞、孙某某等人在银川市兴庆区清和街**酒吧喝酒时与邻桌男子发生争执,当**酒吧工作人员前来劝阻时,海东等人又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在该酒吧门口聚集,孙某某受安鹏飞指使向其递交砍刀,安鹏飞持砍刀冲入酒吧,被他人阻拦后李某甲取过砍刀,海东持砍刀毁损酒吧一楼门口监控摄像头。刘海军、海东在**一楼游戏厅,持椅子打砸游戏机等物品后离开现场。海东、刘海军再次返回游戏厅时电话通知被告人海金鹏到场,海金鹏纠集被告人田晓东、高永录、冯岩、海军等人驾车赶到,高永录从车内取出若干洋镐把,海金鹏等人持洋镐把无故殴打**酒吧、游戏厅的工作人员并打砸游戏机等设备,造成游戏机等物品毁损(价值20000元)。

3.2017年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海金鹏、柯才伙同海东、何广有(均已判刑)等人在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烧烤店内用餐后拒绝结账,无故殴打在前台点单的顾客罗某某,海金鹏等人驾驶车辆离开现场行驶至清和南街山丹丹宾馆门口处时,被**烧烤店老板王某甲及朋友拦截索要就餐费用,海金鹏与王某甲发生争执并殴打王某甲,海东、何广有、柯才采用持砍刀、铁棍、用脚踢踹等方式将王某甲打倒在地,致其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颈部瘢痕。经鉴定,王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2017年6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田晓东和解某甲等人在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烧烤店与谢某某等人喝酒时,田晓东与前来接解某某回家的被害人谢某乙发生争执,与田晓东一起喝酒的男子持砍刀砍伤谢某乙头部,谢某乙在逃离时,田晓东等十余名男子持砍刀等物将谢某乙追至新生巷内继续殴打,致其右额部裂伤(创口瘢痕5.9cm,单条跨头面部计算系数为0.83<1.0),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头面部及左上肢创口形成瘢痕累计长度13.2cm),全身多处皮肤划伤愈合痕(色素沉着)。经鉴定,谢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2018年12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柯才和海金鹏、海东、被害人海某某等人在银川市兴庆区清河街**KTV一包间内喝酒唱歌,柯才无故持啤酒瓶殴打海某某,致其左额部皮肤瘢痕,长度6.3cm;左前臂皮肤瘢痕;左桡动脉背侧分支部分裂伤吻合术后;左侧拇长屈肌腱部分断裂、左侧拇短伸肌腱、拇长展肌腱、桡侧腕长伸肌腱、桡侧腕短伸肌腱断裂吻合术后。经鉴定,海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6.2018年7月6日4时许,被告人海东伙同“小飞”等人(身份不详)在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烧烤店就餐期间,被害人马某某因费用问题与店员发生纠纷,海东、“小飞”等人无故持啤酒瓶、凳子殴打马某某,致其头皮裂伤清创缝合术后,头皮瘢痕长度1.2cm;面部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后,皮肤瘢痕长度2.5cm。经鉴定,马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2013年11月4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贾某某、彭某某、王某丙(均已判刑)等人酒后步行至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新城中站旧货市场门前,遇杨某某在路边踢踹垃圾桶,李某甲等人在制止时与被害人杨某某、童某某、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李某甲、贾某某、彭某某、王某丙等人采取拳打脚踢、持匕首捅刺等方式殴打童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甲,致童某某腹部开放性损伤,空腔脏器穿孔伤(空肠多发破裂伤),失血性贫血(中度),致张某某胸腹部开放性损伤,回肠、结肠破裂修补术后,左侧血气胸。经鉴定,童某某、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

(三)盗窃犯罪事实

1.2019年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高永录伙同田某某、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实施盗窃,高永录驾驶宁A****7号小型轿车搭载田某某、闫某某至中卫市沙坡头区。田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红绿灯处,乘被害人王某乙不备之机,盗得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VIVO牌Y93型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王某乙发觉后田某某归还手机,由高永录驾驶车辆搭载田某某等人返回银川。

2.2019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高永录驾驶宁A****7号小型轿车搭载田某某、闫某某至中卫市沙坡头区开盛购物中心门口,由高永录、闫某某放哨,田某某乘被害人刘某某掀门帘不备之机,盗得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OPPO牌R9m手机一部(价值718.13元),得手后田某某即将盗得的手机转移给高永录。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

(四)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2017年2月26日0时许,被告人安鹏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宁A****2号小型轿车(搭载孙某某、李某乙)沿京藏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194KM+400M处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李某乙受伤和护栏、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安鹏飞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安鹏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49mg/100mL。

二、违法事实

2016年2月9日,被告人海金鹏指使被告人海东、高永录、海军、“龙龙”(身份不详)等人至银川市兴庆区高尔夫小区**号楼**单元**室替他人索要欠款。海东、海军、高永录、“龙龙”以睡楼道、跟踪欠款人晨练的方式逼迫欠款人还钱,时间长达48小时。海金鹏将所得部分报酬分配给团伙内部成员,其余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6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安鹏飞、孙某某于2019年6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冯岩、田晓东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疾病诊断证明等书证;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瞿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海金鹏、海东、刘海军、冯岩、高永录、海军、柯才、田晓东、李某甲、安鹏飞、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金鹏、海东、刘海军、冯岩、高永录、海军、田晓东、柯才、李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海金鹏、海东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海军、冯岩、海军、田晓东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柯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永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安鹏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海金鹏、海东、刘海军、冯岩、海军、高永录、柯才、田晓东、李某甲、安鹏飞、孙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海金鹏、海东、安鹏飞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高永录、李某甲、安鹏飞均系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刘海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冯岩、田晓东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彩艳 彭文娣                                                                

2019年9月30日

附:

 1. 被告人海金鹏、海东、刘海军、冯岩、海军、高永录、柯才、田晓东、李某甲、安鹏飞、孙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十七册、光盘九十九张。

3.《量刑建议书》三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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