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海轮,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96********,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公园**宿舍。2012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4月刑满释放。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轮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海轮报警称无法回家,其所在地本市蓟州区公安局民警出警将其送至蓟州区汽车站。被告人海轮因对出警民警的态度不满,于2020年5月29日7时许至5月31日12时,报警谎称钱包在西站地铁站丢失,使用手机拨打110电话共计47次,致使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西站派出所出警100余人次。
2020年6月3日13时,被告人海轮为继续发泄不满,又多次拨打报警电话,谎称其在本市南开区长虹公园内钱包丢失,催促民警到场。民警接警后共出动警车6车次,民警8人次多次到达长虹公园附近寻找报警人未果。其随后又多次拨打报警电话,电话接通后或拒接,或拒不提供自己所在位置。至当日17时27分,被告人海轮拨打110电话共计53次。期间,被告人海轮还用该手机号拨打了119火警电话,谎称长虹公园正门处一辆汽车起火,车内三人被困,致使消防支队共出动5部消防车,29名指战员赶赴现场。至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长虹公园内将被告人海轮抓获,并将其带至派出所审查。
被告人海轮在长虹派出所,谎称从到疫情高发地,并伴有相关。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并于次日经专家会诊,对其进行隔离,等待检测结果。长虹派出所经上报南开分局后,被暂时封闭、隔离,停止对外、对内办公,终止与外界一切接触。长虹派出所的出警任务由派出所承担。当时13时许,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排除海轮新冠肺炎感染可能,长虹派出所才恢复正常办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接警单等材料;
2. 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闫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海轮的供述与辩解;
4. 检查笔录;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轮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翀
检察官助理:王晓岗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海轮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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