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海*,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回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海*窜至新野县人民路中段巴黎网吧,将李**的一部vivos5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vivo s5手机价值2038元。
2、2020年6月1日3时许,被告人海*窜至新野县人民路罗马网吧,将于**的一部oppo A7X手机、耿**的一部oppo A59m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oppo A7X手机价值834元、oppo A59m手机价值125元。
3、2020年6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海*窜至新野县文化路中段罗马网吧,将秦**的一部华为荣耀畅想9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华为荣耀畅想9plus手机价值1212元。
案发后,被害人于**、耿**、秦**被盗手机均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海*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海*现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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