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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海某甲聚众斗殴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海某甲,曾用名海某乙,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5********,汉族,大学文化,呼伦贝尔**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单元****,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号楼****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3日, ****海某甲与建筑商张某甲因工程结算款发生矛盾,被告人海某甲通过王某甲找黄某某帮忙抢回楼房控制权,黄某某指示胡某甲、于某甲、包某某等人帮忙,胡某甲、于某甲、刘某甲带人到**馆将**门强行撬开。同时胡某甲让胡某乙购买镐把、撬棍,并带领赵某甲、窦某某、林某某、石某某等人到**馆,刘某甲召集戴某某、郑某某、王某乙、张某乙、高某某;于某甲召集李某某、赵某乙、戚某某;包某某召集吕某某到**馆。在**馆工地现场,林某某、石某某、窦某某等人持镐把,高某某持木棍,胡某甲指挥于某乙等人撬门,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丙出面阻止时被上述积极参与者持械殴打。经海拉尔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张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海某甲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黄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海拉尔公安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甲召集胡某甲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勇

2020年33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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