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4********,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越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海某某窜至越西县南箐镇瓦西村山上用自制陷阱非法猎捕到一只白腹锦鸡。尔后将白腹锦鸡带回家中杀害并制成标本挂在其南箐镇瓦西村2组家中墙上。2020年9月14日,该疑似白腹锦鸡皮毛在南箐镇瓦西村海某某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越西县公安局送检照片中动物皮毛的物种为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敬礼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郭文华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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