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727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8********,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海某某2019年因诈骗罪被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3日被会理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海某某编造虚假理由,取得他人信任后,先后骗取计某某、普某某、冉某某、谌某某、覃某某、彭某某、起某某、高某某、杜某某、吴某某、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莫某某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9000元。所骗财物被用于个人挥霍。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被告人海某某以能“疏通关系”将关押在会东看守所的宋某某放出来为由,骗取被害人计某某钱款3000元。
2、2020年1月,被告人海某某以自己要开车去成都办事,欲让被害人普某某搭乘为由,取得普某某的信任后,骗取普某某钱款500元。
3、2020年1月,被告人海某某以欲向被害人冉某某购买车辆保险为由,取得冉某某的信任后,骗取冉某某钱款2000元。
4、2020年1月,被告人海某某以欲向被害人谌某某购买挖掘机设备为由,取得谌某某的信任后,骗取谌某某钱款2000元。
5、2020年1月,被告人海某某包被害人覃某某的车去云南、攀枝花等地,谎称去购买装载机等设备,取得覃某某的信任后,骗取覃某某钱款4000元。
6、2020年2月,被告人海某某以欲向被害人彭某某购买装载机为由,取得彭某某的信任后,骗取彭某某钱款2000元。
7、2020年2月,被告人海某某以欲向被害人起某某租用挖掘机为由,取得起某某的信任后,骗取起某某钱款2000元。
8、2020年3月,被告人海某某谎称自己是工程老板,以让被害人高某某承包自己工程里拉水泥的项目为由,取高某某的信任后,骗取高某某钱款3500元。
9、2020年3月,被告人海某某谎称自己在会理县槽元乡七二水库附近有两处道路修建工程,以让被告人张某甲承包施工为由,取得张某甲的信任后,骗取张某甲钱款6200元。
10、2020年3月,被告人海某某谎称让被害人杜某某为其管理“工地”为由,取得杜某某信任后,骗取杜某某钱款7000元。
11、2020年3月,被告人海某某以黄柏乡包工头的身份经常到被害人吴某某开的餐馆吃饭,取得吴某某的信任后,骗取吴某某钱款2000元。
12、2020年3月,被告人海某某以黄柏乡包工头的身份常到被害人邱某某家吃饭,取得邱某某信任后,骗取邱某某为其买了三只鸡、一条软云烟,价值500余元。
13、2020年4月,被告人海某某包被害人张某乙的车去成都、昆明等地,谎称自己在主持会理县槽元乡至黄柏乡水泥路修建,去成都、昆明购买工程机械,取得张某乙信任后,骗取张某乙钱款300元。
14、2020年4月,被告人海某某谎称自己是工程老板,以让被害人莫某某家承包自己工程里拉水泥的项目为由,取得莫某某及家人的信任后,骗取莫某某钱款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判决书、微信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袁某某、宋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计某某、普某某、冉某某、谌某某、覃某某、彭某某、起某某、高某某、张某甲、杜某某、吴某某、邱某某、张某乙、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图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图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海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梅
检察官:李友琼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海某某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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