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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海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02********1119,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街道办事处**村。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1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2月1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7日至1月21日,被告人海某某伙同庄某某(已判决)在我市湛河区**村一民宅内开设赌场,每日从凌晨开始组织赌客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一人当庄三人支门,每人下注1000元至2000元不等,“钓鱼”人员随意押注,赌博至早晨结束,每天抽头渔利五六千元。庄某某每天分给海某某3500元,由海某某负责提供场地、支付放哨人员费用及维持赌场秩序。2018年1月21日零时许,公安机关在**村虎某某家的民房内查获该赌场,现场参赌人员30余人,查获赌资224000元。民警执法过程中遭到海某甲(已判决)带领的**村村民冲击赌场屋门,造成参赌人员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扣押清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温某某、温某甲、胡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顾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同案犯庄某某、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贞

检察官助理:崔乾雷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海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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