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米易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罗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海某某在其米易县**乡**村**社**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阿某某,二人一起吸食了共同出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
2、2019年3月25日14时许,海某某在其米易县**乡**村**社**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阿某某,二人一起吸食了共同出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
3、2019日3月26日16时许,海某某在其米易县**乡**村**社**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阿某某,二人一起吸食了共同出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及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三次在其家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尚林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米易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910814****。
2.案卷材料2册及补充材料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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