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回族,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6227011982061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乡**村*社*号,现住址:西安市未央区阿房一路**村租住。2021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1月02日00时22分,被告人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悬挂陕AMT***号牌的黑色“宝雕”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以南约100米处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鉴定,被告人海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9.9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海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兴斌
2021年2月5日
附:1. 被告人取保候审,电话1377206****。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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