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601197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十师巴里巴盖垦区**团**营**连**号,住北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00时15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醉酒后驾驶新HA****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阿勒泰市北屯镇阿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湘溢海川酒店门前路段,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海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丽君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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