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海某某,女,回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422211984********,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巷,2017年1月1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罚款200元,2019年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海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宁D*****号小轿车从海原县医院附近行驶至海原县文昌小区,00时30分许,当行驶至文昌小区内39号楼底下时,与停放在楼下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夏四维金盾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晓荣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海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于固原市原州区**巷家中,联系电话1899544****;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512185****;
2.侦查卷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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