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80********,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安徽省阜南县人,户籍所在地阜南县**镇**村**队**号,现住阜南县**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海某某持有机动车C1型驾驶证,案发时具有机动车驾驶资质。2019年1月21日中午,海某某在阜南县**路“**酒店”参加其朋友张某某孙子满月宴时,饮用沱牌大曲白酒约3两。当日晚海某某邀约朋友田某某一起到**路**餐馆吃饭,约19时43分许,海某某驾驶皖K**号**牌白色小型轿车,从阜南县**行驶到**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29.3 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和忠海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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