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海某某,曾用名海某,绰号瘪三,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海某某开车到通海县大新村通海县**村小学旁,寻找其前女友张某某,与驾车途经此处的周某某(另案处理)和张某某相遇,欲带走张某某时被周某某阻拦,被告人海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追赶周某某未果后,被告人海某某指使张某某、王某某持钢筋对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云*****轿车进行打砸,造成该车玻璃损坏及车身部分变形。被告人海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案发后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通海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云******轿车损失价值7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敏
代理检察员:汪静
2019年10月12日
附:
被告人海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海某某1370877****;张某某1821412****;王某某1388776****)
卷宗一册随案移送。
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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