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9********,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00时许,被告人海某某窜至邵阳市双某某**村附近,从被害人唐某某家后门潜入卧室盗窃**手机一台,在翻找财物时唐某某惊醒,海某某逃窜,后海某某将手机通过张某甲退还给了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前科材料;2.证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海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海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润
2020年4月17日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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