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海保平,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1********,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村**组,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保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海保平在宁夏鼎新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购买该公司开发的荣华原州区古城F区1号楼114、214号及5号楼103、203号营业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2017年12月20日交房,后由于修路工程导致水暖、供暖设施无法接通等原因致使宁夏鼎新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向被告人海保平交房。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海保平多次伙同他人至宁夏鼎新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门口,以拉横幅(横幅内容分别为“荣华公司非法集资欺骗客户 不按合同交房 跪求政府为民做主”、“荣华公司非法集资 董事长已潜逃 收了房款不按合同交房跪求政府为民做主”)的方式索要经济损失,除此之外,被告人海保平还多次至该公司售楼部、该公司董事长陈某某所在的办公室内,以对陈某某及售楼部工作人员黄某某等人辱骂、侮辱、威胁的方式讨要说法。2017年12月28日,该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处警后告知双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处警民警离开后,被告人海保平等人又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由于被告人海保平等人多次以拉横幅及辱骂售楼部工作人员和陈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宁夏鼎新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正常工作和经营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底黑字横幅、华为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海保平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报警通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保平为发泄情绪,多次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经营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麻小平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海保平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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